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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法规

1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2 、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3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退耕还林条例》)

4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 、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严格无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河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办法》)

6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先采伐、后办证。(河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办法)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林区运输木材出县(市)境的,都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铁路、交通及其他运输单位承运木材的,应当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河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办法)

8 、省内(市、区)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实施检疫的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9 、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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